校保字〔2023〕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公安部令第61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教育部、公安部令第28号)、《普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指南》(教发厅函〔2017〕5号)、《河南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标准(试行)》(教安全〔2021〕40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单位(包括各院、所、中心、部处、附属单位等)及各类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校长依法领导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学校设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防火委员会),负责统筹全校消防安全工作。防火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负责校内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均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的义务。
第六条 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七条 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防火委员会)职责: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组织、领导、协调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二)做好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消防培训和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自救逃生能力;
(三)制定用火、用气、用电等各类消防安全制度、预案,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四)认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处理各类火灾隐患,落实《安全检查月报表》制度。
第八条 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防火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人力、物力和资金投入计划;
(二)宣传消防法规,督促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实施安全检查,建立隐患台账,督促各单位进行火灾隐患整改;
(四)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普及防火知识,培训自救技能,指导消防演练活动;
(五)指导、协助各级志愿消防队的工作;
(六)受理各单位装修改造工程的备案,办理动明火审批手续,协助各单位做好相关工程的报审、验收工作;
(七)监督检查各单位内部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和管理;
(八)协助国家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和处理火灾事故,对火灾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九)指导、检查校内大型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 学校按照消防法规要求成立各级志愿消防队,主要岗位职责如下:
(一)志愿消防队在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防火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认真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专业知识。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制定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做到“四会”(即:会宣传消防知识、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发现、消除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
(三)熟悉学校消防重点部位,熟悉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参加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业务技能训练;
(五)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定期参加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六)积极参加各项消防检查工作,制止和劝阻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七)负责本单位(部门)消防器材(设施)管理和检查,协助消防管理部门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八)发生火灾、火险时,及时报警,积极参加灭火救援、疏散人员、保护现场和协助有关部门查清火灾原因。
第十条 各单位党政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根据《平安校园建设目标责任书》逐级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是消防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对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主要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消防工作计划,落实消防工作任务;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组建本单位志愿消防队;
(三)制定消防应急预案,通过演练不断完善预案。消防应急预案应包括组织机构及接报警、应急疏散、扑救初起火灾、通讯联络、安全防护等程序;
(四)进行内部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保证其完好有效;保证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遇有火灾发生,及时报警、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保护火灾现场,接受事故调查;
(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依法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做好装修改造工程的报审和备案工作;
(八)本着“谁用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外来务工人员和商户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和租赁单位负责。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承担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在校内举办会议、展览、文体活动等大型或特殊活动,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必须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制定防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各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应确定一名安全负责人,严格执行消防法规。竣工后,工程与消防安全相关的图纸、资料、文件等须送档案馆存档。动工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须签订防火安全协议并向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防火委员会)办公室报备。
第十四条 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由使用单位负责,若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必须有消防管理责任的条款。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保障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配置消防器材,定期维修和检测,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消防设施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登记造册、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占用消防通道。除检查、维护外,非火警不得动用消防设施和器材,非火警(灾)造成消防设施和器材损坏、丢失的,由当事人或管理使用单位负责恢复。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负责室内消火栓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完好有效。需要修理的,报后勤修缮部门修理并通报消防管理部门备案。使用单位建筑内有消防报警系统及其配套的消防设施(如泵房等)的,应配合消防管理部门的日常维护管理,发现故障或报警应及时上报消防管理部门。室外消火栓由保卫处负责管理,后勤修缮部门负责维护,学校承担维修经费。
第十八条 消防控制室不得改作它用,应安排经专业培训的人员24小时值班。
第十九条 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化学品的单位应遵守有关规定,制定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实验室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存放有危化品或易爆品的实验室的安全检查,完备应急处置预案,做好相关操作的岗前培训。
第二十条 发生火灾时,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报警,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清理,应协助国家消防救援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建立消防工作档案,内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重点部位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四)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检测报告及维修保养记录,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二)防火检查、巡查记录,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三)消防安全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四)火灾情况、消防奖惩情况记录等。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定期进行消防安全自查。自查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及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消防车通道、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供水、消防报警系统及其联动设备的运行状态、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使用、中控室值班等情况;
(四)安全用火、用电情况;
(五)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六)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和存储场所的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七)火灾隐患和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八)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和各学院要重点加强对宿舍用火、用电的安全教育与检查;
(九)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对存在火灾隐患的,隐患单位要及时整改;对暂时不能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并将解决方案报学校主管部门。
第四章 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计划,提高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掌握防火、灭火知识以及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等技能。加强对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对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须事先进行安全技术和操作规程培训。对新上岗的工作人员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消防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功能、位置及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五)组织灭火及疏散演练。
第五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扑救火灾、保护生命财产中表现突出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有关消防安全规章制度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火灾发生原因及责任的认定,由国家消防救援机构或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防火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进行。
第二十九条 火灾事故中财产的损失价值,由学校有关部门核定。
第三十条 对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人,除按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外,造成财产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的火灾损失,其经济赔偿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学生或临时工作人员在实验室或工作场所引发火灾,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消防安全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对火灾发生负有责任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校内居民家属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后勤物业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消防法规参照本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防火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郑州航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校保〔201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