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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航院保卫处工作人员行为准则

    2017年12月04日 12:17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保卫队伍建设,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全面提高保卫队伍综合素质,牢固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意识,创造良好校园安全环境,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制定本行为准则。

    第二条 保卫处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加强修养,注重言行,树立良好形象。

    第三条 本行为准则适用于全体人员和校卫队员。

    第二章 廉政制度

    第四条 不准在执法环节上执法犯法;不准参与、保护、包庇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 不准办人情案、关系案;坚决抵制说情风,秉公执法。

    第六条 不准利用职权吃、拿、卡、要。

    第七条 不准利用办理案件等工作之便徇私舞弊、贪赃枉法。

    第八条 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物、敲诈勤索、中饱私囊。

    第九条 不准在工作时间喝酒。

    第十条 不准侵吞、挪用赃款赃物、罚没款物和捡拾物品。

    第三章 工作守则

    第十一条 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意识。

    第十二条 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避风险,机智勇敢,团结战斗。

    第十三条 遵纪守法,文明办案;不打人骂人,不刑讯逼供,不执法违法。

    第十四条 廉洁奉公,办事公道;敢于碰硬,不回避矛盾。

    第十五条 坚守岗位,尽职尽责,按时上下班,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六条 实事求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不主观臆断,不道听途说,不偏听偏信。

    第十七条 注意思想修养,反对自由主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积极维护集体荣誉。

    第十八条 增强组织观念,遇事请示汇报,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

    第十九条 积极同有关部门协作,经常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讲究工作方法,不耍特权。

    第二十条 严格保密规定,不准同无关人员谈论保卫业务;不准泄露侦察手段,不准泄露案情;注意为检举人、被害人保密。

    第四章 语言规范

    第二十一条 对待同志:言语要诚恳、谦虚、直爽;要说关心话、商量话;不说挖苦话、偏激话、低级话。

    第二十二条 对待领导:语言要尊重、认真、诚实;要说请教话、虚心话; 不说恭维话、贬低话、虚假话。

    第二十三条 对待师生员工:言语要谨慎、诚恳、坦率、热情;要说贴切话、信任话、和蔼话;不说斥责话、埋怨话。

    第二十四条 对待违法人:言语要严肃、认真、合法;要讲政策、讲利害、讲道理;不讲违法话、多余话、无根据话。

    第二十五条 对待受害人:言语要同情、宽慰、稳妥;要讲安慰话、对症话;不说刺激话、推脱话、责备话。

    第二十六条 对待证人:言语要清楚、明确、讲理;按政策说话,要说启发话、信任话;不说威逼话、无理话。

    第二十七条 对待来访群众:言语要关切、耐心、细致;要说关心话、劝导话、严谨话;不说嫌弃话、剌激话、无原则话。

    第五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八条 尽职尽责:遇到问题不躲不绕,不推不靠,主动解决,积极工作;对解决不了的问题,要耐心讲清道理,并主动帮助转给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仪表端庄:着装时要合体,协调整洁;执行公务时不敞怀,不歪戴帽,不抄袖;走路时不抽烟,不吃零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烟头,不乱倒脏物。

    第三十条 礼貌待人:来人办事热情接待,让座端水,认真办理,送客出门;外出办事进屋敲门,不摆架子,讲究礼仪,使用文明语言。

    第三十一条 遵守法纪: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公务时不刁难群众;询问当事人时讲究方法,不耍权威;询(讯)问违章违法人员时不打骂、不变相体罚。

    第三十二条 作风正派:工作踏实,实事求是;举止庄重,行为不轻佻;不开庸俗玩笑,不做有损形象的事。

    第三十三条 联系群众:经常深入基层,听取意见;关心群众,多为师生员工做好事。

    第三十四条 不徇私情:送礼不收,请客不到;方便不讨,便宜不占,秉公办事。

    第三十五条注意保密:不泄露秘密;不外带、不探听、不传递国家和保卫工作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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