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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航院平安校园建设暂行规定

    2019年09月02日 09:19  点击:[]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平安校园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保持学院的稳定,为培养“四有”人才创造一个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平安校园建设的基本任务是:动员和组织学校各院、部、处和师生员工,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教育等多种手段,加强校园管理,预防打击违法犯罪,优化育人环境。

    第三条平安校园建设要坚持打预并举,以防为主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以及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权制的原则。

    第四条平安校园建设的主要工作

    一、对师生员工特别是青年学生进行道德、纪律和法制教育,减少违法犯罪。鼓励师生员工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校园治安秩序。

    二、完善管理制度,调解、疏导民事纠纷,化解内部矛盾,预防重大事故和突发性事件。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防止和减少重大案件发生,确保重点要害部位安全。

    三、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校内发生的案件,参加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

    第五条平安校园建设的主要目标

    一、校园秩序稳定,有一个良好的育人环境。

    二、广大师生员工的法律意识增强,自觉遵守维护校园秩序的有关规定,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三、无重大恶性案件发生,治安案件减少,治安秩序良好,防止“六害”和社会丑恶现象发生。

    第六条加强对平安校园建设的领导,进一步完善领导责任制,逐级签订平安校园建设目标责任书。

    第七条学院成立平安校园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保卫处合署办公,在校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对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实施监督、检查、协调。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统一部署。

    二、考核学校各院、部、处落实校园治安目标管理责任制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确保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三、总结推广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典型经验,表彰先进。

    第八条各院、部、处应成立平安校园建设小组,由一名领导任组长,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确保一方平安。

    第九条学校保卫处是学校治安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协调各方面力量,依靠和发动广大师生员工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坚决制止和打击校园内的违法犯罪和破坏活动,维护校园的稳定和安全。

    第十条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教学楼、实验楼、学生宿舍楼、职工住宅楼要加强安全管理,坚持值班巡逻,组织护楼护院,确保国家和师生员工的财产安全。学校的重点要害部位和重要设施要有人值班,要有防盗和消防设施(具体部位和设施由治理委员会确定)。

    第十一条加强校园秩序管理。师生员工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或集会、演讲、张贴告示、广告、通知等,须在规定区域进行,机动车、非机动车等车辆在指定位置停放,各类摊点和营业性活动须在划定范围经营。校外单位或人员未经学院允许不得在校内组织群众性活动、商业性活动。

    第十二条加强对校园内暂住人员和临时务工人员的管理。暂住人员的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谁办班谁负责”的原则,主管单位要经常对暂住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和遵守校规、校纪教育,并对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学院师生员工要自觉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学院安全防火的治安保卫工作管理规定,维护校园治安秩序。

    第十四条加强保密教育,使广大员工在日常工作和对外交往过程中自觉遵守保密纪律,防止失泄密纪律事件的发生。

    第十五条开展“达标创先”活动,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的标准是:

    一、把平安校园建设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做到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评比、同奖励。

    二、平安校园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健全,工作有计划和实施措施。

    三、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有责任书,师生员工参与意识强、敢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

    四、无重大灾害事故和突发性事件,无重大刑事和治安案事件,无火灾事故和打架斗殴等违纪情况的发生。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学院平安校园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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