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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2019年10月17日 16:22  点击:[]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文件

     

    校人字〔2019〕62号

     

      

       关于印发《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

    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办法(修订)》的

       

     

    各学院(部)、各部(处、室),校直各单位:

    现将《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办法(修订)》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9年9月30日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教职工考勤及

    请销假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格劳动纪律,强化内部管理,切实履行岗位职责,树立良好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完善教职工考勤和请假制度,根据国家和河南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是人事管理的基础和关键,是学校在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保障中不可缺少的管理措施之一,各单位和全体教职工必须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和遵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教职工及学校聘用的人事代理人员,其他人员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考勤内容及要求

    第四条 党政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辅导员及工勤人员实行坐班制,专职教师实行弹性工作制。

    第五条 实行坐班制的教职工,应按照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出勤,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迟到、早退。

    第六条 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规定按时上下课,同时根据学校和所在单位的要求,按时参加业务学习、政治学习、各类会议和集体活动等。

    第七条 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由所在单位负责,各单位应由专人负责考勤和请假的登记和统计,不得弄虚作假。各单位将迟到、早退、各种请假及旷工等情况的人员名单和天数填入考勤统计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人事处(附相关请假审批手续和证明材料)。考勤及请假结果将作为工资分配、奖惩及年度考核等依据。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当日需报送本单位教职工到岗情况,日常考勤需于每月前三日内(如遇节假日顺延)将上月考勤表报送至人事处。当月未能按时上报考勤情况的单位,该单位所有人员的校内绩效工资暂停发放,次月须由分管人事的校领导签字后予以补发。当年累计三次不按时上报考勤情况的单位,扣发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一个月的校内绩效工资。

    第九条 各单位的考勤和请假实行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若因单位未能严格执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弄虚作假或瞒报漏报考勤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扣发当月校内绩效工资的50%,同时与单位年度评先评优、综合目标考核等挂钩。

     

    第三章  请假类型及工资待遇

    第十条 事假

    (一)教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及寒暑假以外,因重要个人事宜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的,可申请事假。

    (二)教职工请事假一次不能超过7天,如需续假须按规定重新办理请假手续。当年事假天数累计不得超过30天。教职工事假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按旷工处理。

    (三)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基本工资

    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不超过30天(含30天)的,从第21天起,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4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2天)。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的基本工资。

    2.校内绩效工资

    1)当年累计事假超过7天低于15天(含15天)的,停发本人1个月的校内绩效工资;

    2当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低于22天(含22天)的,停发本人3个月的校内绩效工资; 

    3当年累计事假超过22天低于30天(含30天)的,停发本人6个月的校内绩效工资;

    4)当年累计事假超过30天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下一年校内绩效工资。

    第十一条 病假

    (一)教职工因病无法正常出勤的,可根据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校医院的审核意见(必要时需提供病历),经本人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申请病假,按照相应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休假。

    (二)病假根据诊断证明和校医院审核意见的建议休息天数执行(含公休假日及寒暑假在内,下同),一般不超过30天。期满如需续假,需提前办理续假手续,提供新的诊断证明及校医院审核意见。

    (三)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若本人提出继续休假,学校安排其本人到指定医院体检,根据体检结果及诊断意见,符合休假条件的,办理续假手续。

    (四)教职工病假累计一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医务鉴定,符合国家和我省病退条件规定的,办理病退手续。经医务鉴定不符合办理病退手续的,若本人提出继续休假,在其诊断证明及病历等相关材料的基础上,报学校研究决定。拒不参加医务鉴定的,按旷工处理。

    (五)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1.基本工资

    1)当年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

    2)当年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本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照发;

    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中,工作年限不满l0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l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的80%计发。

    2.校内绩效工资

    当年连续病假7天(含7天)以内的,校内绩效工资照发;当年累计超过7天不到15天(含15天)的,停发半个月校内绩效工资;当年累计超过15天不到1个月的,停发1个月校内绩效工资;当年累计超过1个月的,停发病假期间校内绩效工资。

    第十二条 婚假、产假和护理假

    (一)婚假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教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8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7天。

    (二)产假、护理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教职工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可享有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老年人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20日的护理假。  

    (三)婚假、产假和护理假期间工资待遇

    婚假、产假和护理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校内绩效工资停发。

    第十三条 丧假

    (一)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及岳父母、公婆死亡时,可申请丧假,假期为3天,由所在单位审批,在外地的可根据情况给予路程假。

    (二)逾期不能返校的,应办理请假手续,按事假处理。

    (三)丧假期间工资待遇

    经批准的丧假期间基本工资和校内绩效工资照发,往返交通、食宿等费用由本人自理。

    第十四条 工伤假

    (一)教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须凭定点医院出具工伤休假证明书,可休工伤假。

    (二)工伤假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主管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工伤假期间工资待遇

    教职工工伤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教职工先以工伤为由请假,后经主管部门鉴定为非因工伤害或职业病的,其休假期待遇按病假处理。

    第十五条 探亲假

    (一)探亲条件和期限

    教职工工作满一年后,可以享受探亲假(见习人员除外)。 

    1.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一次,假期不超过30天;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一次, 假期不超过20天。

    2.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一次, 假期不超过20天。

    3.出国(境)探亲假一次不超过30天,如有特殊情况本人可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延期一次,延长时间不超过30天。

    (二)探亲待遇

    1.国内探亲待遇

    1)经批准享受探亲假的教职工,基本工资和校内绩效工资照发。

    2)探亲路费报销

    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学校承担;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承担。

    探亲路费的报销,经人事处审批后由学校财务处按相关规定执行。

    2.出国(境)探亲待遇

    寒暑假期间出国(境)探亲按时回校工作的,基本工资和校内绩效工资照发;不按时回校工作且未办理延期的,按事假规定执行。

    教职工出国(境)探亲的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三)有关说明

    1.探亲假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期间,不再另行安排探亲假期。

    2.探亲对象指教职工的配偶和父母,不包括教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

    3.教职工探亲返校后,须到所在单位销假,并在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办理探亲报销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第四章  请销假程序

    第十六条 坚持“先请假后离岗,期满及时销假”的原则。教职工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凡请假者必须提前填写《郑州航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写明请假类别,请假原因及时间,并附上相关证明,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请假手续应在当天内办理完毕。本人因重病、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时,可委托代为请假,并在3个工作日内补办完书面手续。

    第十七条 各类假期自批准之日起开始计算。教职工在假期休满后,回单位报到销假,单位应及时将销假情况报备人事处。因特殊情况超假的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回校或委托他人补办续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第五章  审批权限

    第十八条 中层干部请销假,按照《郑州航院处级以上干部请销假及报备制度(试行)》执行。

    第十九条 教职工休婚假、产假和护理假,由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核准,经本人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条 其他请假事宜,请假7天以内的(含7天),由各单位审批,报人事处备案;请假7天以上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主管(联系)校领导审批,交人事处备案。

     

    第六章  旷工及处理

    第二十一条 旷工认定

    在规定上班时间内,既未上班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视为旷工。具体包括: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归的;

    3.经查明请假理由确系伪造欺骗组织的;

    4.本人要求调动工作,虽经组织同意,但尚未办结调动手续,无故不上班的;

    5.不服从组织调动,不按组织指定日期到工作岗位报到的;

    6.当月迟到或早退4次以上,视为旷工一天

    第二十二条 旷工处理

    1.旷工3天(含3天)以内的,停发当月基本工资及校内绩效工资;累计旷工超过3天低于5天(含5天)的,自旷工当月起停发半年基本工资及校内绩效工资;累计旷工超过5天的,自旷工当月起停发下一年基本工资及校内绩效工资等全部工资福利待遇。

    2.对旷工者,除扣发旷工期间的工资外,应根据情节轻重和时间长短,对本人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解聘。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基本工资指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基本绩效工资。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病假时间超过180天的病假期间不计算工龄。

    第二十五条 因违法乱纪受到治安拘留或寻衅滋事造成伤残,其在拘留、停工治疗养伤期间,停发各项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依据本办法及工作实际,可以自行制定本单位考勤办法。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郑州航院关于教职工考勤、请假的暂行规定》(院人字〔2005〕15号)、《郑州航院教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院人字〔2004〕1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涉及的,按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郑州航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附件

    郑州航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姓名

     

    部门及职务

     

    电话

     

    工号

     

    请假

    类别

    假□     病假□     婚假□     产假□     护理假□     丧假□     

    工伤假□   探亲假□   其他□

    请假

    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外出

    地点

     

    申请人

     

    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

    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校医院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校领导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其他

    说明

     

     

    : 1.此表一式两份,教职工所在单位留存一份,人事处备案一份。

    2.病假、产假和护理假需校医院签字盖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其他类请假无需签署校医院意见。

    3.事假、探亲假等需要到外地的,填写外出地点。

    4.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7天(含)以内由所在单位审批,7天以上由主管(联系)校领导审批。

     

     

     

     

     

                          

     

     

     

     

     

     

     

     

     

     

     

     

     

     

     

     

     

     

     

     

     

     

     

     

     

     

     

     

     

     

     

     

     

     郑州航院党政办公室                       2019年9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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