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保字〔2023〕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预防交通事故发生,保障师生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控制总量、减少存量,登记管理、遏制增量”的基本原则,对校内非机动车实行科学量化管理,实现安全、规范、有序、可控的总体目标。
第三条为维护良好的校园交通秩序,预防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学校提倡师生员工校内绿色出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学校教学区内使用的非机动车。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保卫处统筹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与监督,以及非机动车校园通行牌照的制作与发放;学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师生员工非机动车校园通行证的审核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需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协助保卫处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对本单位人员非机动车交通和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
(二)加强巡查和专项检查,发现充电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处置;
(三)其他有关非机动车行驶、停放的管理工作。
(四)学生的非机动车辆(仅限人力驱动的交通工具)由各学院照学生人数10%分配配额,学生电动非机动车原则上不再办理新增登记,各学院依此要求可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八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把关校园通行牌照办理事项,谁审核,谁负责,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车辆申报办理通行证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做好师生员工特别是新生和新进职工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倡导绿色出行、安全出行。
第三章校园通行牌照办理
第九条非机动车车主按照《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取得并按规定悬挂非机动车号牌,同时粘贴有“非机动车校园通行牌照”方可进出校园。
第十条非机动车校园通行牌照分为教职员工、学生和驻校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三类。
(一)学校教职工(蓝白色);
(二)校内学生(学生以不同颜色区分年级);
(三)驻校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指经批准的经营机构、商业网点、快递等服务机构)(黄色);
第十一条全校教职员工每人只能申请一台非机动车校园通行牌照。
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校园通行证申请流程:
(一)填报《郑州航院个人非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提交给所在单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流程完成审批;学生因需办理的,由所在学院按照辅导员、治保主任签字,单位盖章后完成审批。
(二)获得审批的个人,持《郑州航院个人非机动车登记申请表》、非机动车牌拍照和复印件(车主须为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到保卫处办理校园通行牌照并规范安装。
第十三条校园内禁止驾驶无牌照非机动车,因配送服务、后勤保障、教学实验等业务确需使用的,需提供校内相关单位盖章的情况说明,并参照《关于规范龙子湖校区三轮车及非标四轮车管理的通知》提供申请材料到保卫处办理通行证申请。通行证办理后,负责出具情况说明的校内单位须履行对经办车辆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学生毕业离校前不得转让、租借非机动车给本校学生。逾期未及时处置的非机动车将由保卫处统一注销通行证并集中清理。
第四章行驶管理
第十五条非机动车在校内行驶,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相关法律,坚持“安全至上、文明礼让、行人优先”的原则,按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校园限速安全行驶,在校园道路行驶不得有以下危险行为:
(一)超速行驶;
(二)并排占道行驶;
(三)不按道行驶或逆向行驶;
(四)行驶过程中接打、使用手机;
(五)车辆超载,带人;
(六)其他存在安全风险的驾驶行为。
第十六条驾驶电动类非机动车行驶时应佩戴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安全头盔。
第十七条滑板车、独轮车、平衡车等非机动车辆禁止在校内道路行驶。
第十八条办理校园通行牌照的非机动车仅限本人使用。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非机动车等交通工具从事经营性客运或者有偿货运活动;不得使用非机动车装载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等危险品。一经发现,立即吊销校园通行牌照,取消车主办理通行证的资格并交由相关单位严肃处理。
第五章停放及充电管理
第二十条车辆停放场地统一由学校规划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划定的车位上堆放物品或用其他设施占用车位。
第二十一条非机动车应按划定区域有序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人行道、草坪等禁停区域停放,不得影响校园交通秩序和其他车辆停放。
第二十二条非机动车须在集中充电装置点充电,并使用符合规范的充电器。严禁在室内或私自拉线充电。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非机动车或者为非机动车充电。
第二十四条爱护停放场地内的所有设施、装置,因故意或过失导致损坏的,肇事车主须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五条长期不用的非机动车,车主应及时处理出校并办理注销通行证手续,不得在校园内停放。长期无人使用、无人认领的非机动车,经全校公示后,由保卫处统一吊销校园通行牌照,按废品进行清理,并取消车主重新申请通行牌照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车主日常须维护保养好个人车辆及校园通行证,保持车身整洁、车辆状况良好,禁止故意损坏、涂画通行牌照。如通行牌照损坏、无法辨识,应当及时向保卫处申请更换,否则视为无证车辆,禁止在校园内使用。
第六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具有以下违规情形,但未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保卫处将视违规情况进行处理:
(一)在人行道、机动车道、草坪、消防通道或建筑物内的公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的;
(二)不按校内交通标识、标线行驶的;
(三)不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停车区域的;
(四)在校内超速行驶的;
(五)未在集中充电装置处充电的;
(六)行驶过程中违规载人的;
(七)噪音扰民影响校园秩序的;
(八)其他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
首次违规将给予贴条警告;第二次违规将对车辆进行锁车,解锁时须由车主提交书面保证书,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确认,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其通行信息;累计达到三次违规将吊销通行牌照并取消车主办理通行牌照资格。
第二十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学校将依有关校纪校规采取包括集中管制车辆、注销校园通行牌照、追究当事人责任等措施。
(一)使用及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或采用欺骗手段为他人办理非机动车校园通行证的;
(二)伪造或变造我校非机动车校园通行牌照,及私下售卖、转让、出租通行牌照的;
(三)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在校园内违规使用非机动车,导致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超标和改装非机动车、未办理校园通行牌照非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和停放,保卫处有权进行强制性管制,并联系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屡次违反本规定相关内容的车主,保卫处将采取通知所在单位,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增加其专项志愿者时长。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