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切实加强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学校的稳定,保障和促进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省委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各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对本单位的治安工作负领导责任。要认真贯彻学院党委关于加强平安校园建设各项规定,全面落实平安校园建设的各项措施,确保一方平安。
二、各单位都要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建设领导责任制。要把抓好平安校园建设工作作为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和年度计划的内容之一,并同领导干部的奖惩直接挂钩。
三、各单位都要建立平安校园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把平安校园建设的任务、要求分解为易于检查、考核的具体指标,建立严格的检查、考核制度。
四、平安校园建设委员会负责对全校各单位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在检查、考核的基础上,对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治安工作的领导抓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实事求是的评议。检查、考核的结果和评议的意见应及时报告院党委。
五、平安校园建设一票否决制,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一定时间内取消平安校园建设差的单位获得综合性政治荣誉和综合性奖励的资格,取消该单位有关责任人员获得综合性政治荣誉、合性奖励的资格。
六、实行一票否决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进行的原则。学院一票否决权由院党委行使,平安校园建设委员会有一票否决的建议权。各院、部、处所属单位的否决建议由各院、部、处的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提出,由党总支行使否决权。
七、一票否决的对象:
1、平安校园建设措施不落实,规定的责任目标没有达到,治安情况明显不好的单位。
2、单位年度内任职满六个月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治安负责人。
八、一票否决的条件:单位年度平安校园建设目标考核不合格,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否决:
1、由于工作失误,造成学校不安定因素和内部矛盾激化,以致发生集体上访、非法游行、群体斗殴、罢课、罢餐、罢工等事件,并造成严重治安后果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2、因失职而导致发生特大案件或恶性事故,重大火灾事故,并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3、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事件隐藏不报或作虚假报告的。
九、一票否决的内容:
1、被否决单位获得“先进集体”、“先进党支部”等综合性荣誉称号或获得综合性奖励的资格。
2、被否决人员获得“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等综合性荣誉称号和综合性奖励的资格。
十、一票否决权一个年度使用一次。对上一年度的否决建议应于次年的一月底以前提出,同时抄送被建议否决的单位。被建议否决的单位和个人对否决建议如有不同意见,可及时向学院党委书面反映。
十一、一票否决的决定生效后一年有效。被否决人员在否决决定有效期内在学院内部调动的,调入单位应继续执行否决决定。
十二、学校各部门对单位和个人授予综合性荣誉称号,给予综合性奖励前,须听取同级平安校园建设领导机构的意见,有关平安校园建设领导机构应在五日内答复。
十三、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平安校园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院党字【1994】16号
一九九四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