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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办法》

    2016年04月07日 00:00  点击:[]

    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七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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